夏天為大地帶來雨水,颱風暴雨亦隨著雨季來臨而增多。遇上黑雨或颱風,打工仔最擔心當然是返工及能否提早放工!如在上班前遇上惡劣天氣,導致交通延誤而遲到,勞工法例又是否能夠保障打工仔權益?如遇上8號風球或黑雨等惡劣甚至極端天氣,打工仔可否放「風假」,還是要繼續在家工作WFH?Blue資訊團隊為你整合勞工處《颱風或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重點。
由勞工處訂立的《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訂明僱主在惡劣天氣下,有責任確保員工在一個安全環境下工作,工作性質和內容的危險程度也應該減至最低。因此,僱主應以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為最大前提,與僱員共同協商及制定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排,包括:
有關在惡劣天氣下必須當值的僱員(必要人員)的特別安排
上下班時間
上下班的交通安排
工作地點和環境
工作內容
工作安全事項(額外安全措施或設備)
發薪處理
津貼補償
請假事宜
停工及復工安排
突發情況聯絡方式
檢討機制等等
雖然《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訂立,但守則並沒有法律地位,只是為僱員及僱主提供建議做法、安全須知等參考,沒有任何投訴或處罰的機制,因此僱員在入職前應先了解公司或僱主的安排,或者直接與僱主或主管磋商。
即使勞工處的守則沒有法律強制性,但僱員仍然受到《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如果僱員在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於工作開始時間前4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居所出發前往工作地點;或於工作結束時間後4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工作地點出發返回住處,途中不幸遭遇意外導致受傷或身亡,均會受到《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僱主必須負責,作出補償。有關責任的爭議將由勞資審裁處負責處理。
僱員應如常上班
如僱員上班遇上困難,應與主管聯絡,商討安排
僱主可酌情考慮是否需要員工上班
「一般僱員」:不應上班
「必要人員」:
在安全情況下,按照事先與僱主協定的安排上班或前往當值地點
如上班遇上困難,應與主管聯絡,商討安排
即使是「必要人員」,若員工前往工作地點的交通方法確實不可行,僱主仍然應以員工的安全作考慮,不應要求僱員即時前往工作地點上班
於室內工作的僱員應如常工作
如僱員上班遇上困難,應與主管聯絡,商討安排
僱主可酌情考慮是否需要員工繼續工作,抑或提早下班
「一般僱員」:
如果工作環境沒有危險,於室內工作的僱員應如常工作
如僱員上班遇上困難,應與主管聯絡,商討安排
僱主可酌情考慮是否需要員工繼續工作,抑或提早下班
「必要人員」:
在安全情況下,按照事先與僱主協定的安排工作或當值
如上班遇上困難,應與主管聯絡,商討安排
「一般僱員」:
按事先協定的安排,分批輪流下班
返回住處容易遇上困難或易受惡劣天氣影響的員工應獲優先安排下班
員工可以選擇於公司或當時身處的工作地點逗留,僱主應開放安全而合適的地點供員工暫避風雨
僱主及主管應因應實際情況作出彈性處理和臨時安排
「必要人員」:
在安全情況下,按照事先與僱主協定的安排繼續工作或當值
如上班遇上困難,應與主管聯絡,商討安排
即使是「必要人員」,若員工前往工作地點的交通方法確實不可行,僱主仍然應以員工的安全作考慮,不應要求僱員必須即時前往工作地點上班
僱員可以如常離開工作地點
如有需要,僱主應開放安全而合適的地點供員工暫避風雨
「一般僱員」:
應留在安全地方,直至風雨過去
僱主應開放安全而合適的地點供員工暫避
「必要人員」:
按事先協定的安排下班
如輪班接更的同事因遇上困難而未能前往工作地點,必要人員可以繼續當值或工作
如有需要,僱主應開放安全而合適的地點供必要人員暫避風雨
「一般僱員」:
僱主不應要求非「必要人員」員工繼續工作
「必要人員」:
按事先協定的安排下班
如輪班接更的同事因遇上困難而未能前往工作地點,必要人員可以繼續當值或工作
如有需要,僱主應開放安全而合適的地點供必要人員暫避風雨
現時《僱傭條例》內有關僱主合法扣減僱員薪金的情況有包括「缺勤」,法例容許僱主就員工實際缺勤時間扣減工資。
但根據香港高等法院的法庭案例(HCLA 42/2000)判詞指出,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32條有關僱主扣減僱員薪金的規定中,可扣除工資的情況並不包括僱員「遲到」的情況,換言之,員工「遲到」並不等於「缺勤」;即使僱員同意,僱主也不得以遲到為由扣減員薪資。
因此,如果僱員因為於上班時間遇上黑雨、紅雨或打風等情況而遲到,僱主亦不應以扣減薪金的方法處理,否則有機會要負上法律風險。
現時勞工處的指引並未有明確規定,要求僱主必須提前讓正在工作的僱員於惡劣天氣警告生效時提早下班離開。
如工作環境受到惡劣天氣影響而變得危險或者不適宜逗留和工作,僱員應在通知僱主或主管後離開,並到安全的地點暫避。
如僱員的工作環境不容易受天氣影響,例如是室內工作,當天文台懸掛黑雨、紅雨、3號或8號風球時,僱員便可以按預先與僱主的協定作出安排。
協定可以是僱主要求僱員繼續逗留在安全的環境下如常工作,又或者是僱主容許僱員因應天氣和交通狀況而提早輪流下班。不同公司的安排詳情和細節應由僱員和僱主共同協商。
即使僱主酌情或預先同意僱員可於惡劣天氣下提早下班,但雙方有責任留意實際的天氣和交通狀況,如有需要,僱主應提供安全的環境讓員工暫避風雨。
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排,例如是「容許僱員提早下班」、「不要求僱員即時趕回工作地點」、「彈性處理員工上班時間」等等,其實大前提都是僱主為了履行保障員工安全的責任。
但即使是黑雨或打風日子,僱主仍然有支薪給僱員,而僱員亦理應履行受聘用的工作責任。因此,在僱員的人身安全得到充分保障的情況下,僱主要求員工繼續如常工作,並沒有違反勞工法例。
換言之,如果員工可以在家工作,而員工的家居並未有受到惡劣天氣影響而變得危險,僱主要求員工繼續工作,也沒有違反任何勞工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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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工處 - 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